刘伟律师:[图片]刘伟律师:我的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公司,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。当事人入职后,公司一直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并拖欠转正后的工资,也未为当事人购买社会...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本案中的《借条》系当事人设立借款关系的合同文件,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,遵循法律规定的合同缔...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:本案中,上诉人主张因其系监理公司,性质特殊,工资一般在后三个月左右发放,不存在拖欠被上诉人工资的观点证据不足,同时,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擅自离职给上诉人公司造成损失也未能提...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,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,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。被告通过出具《代理授权书》给原告,授权被告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处理相应的事务,故原、被告...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: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王XX主张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农林牧副渔业标准作为计算基数,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(包括九台市龙嘉镇杨凯稻草编织厂的法定代表人杨XX出具的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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